摘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規(guī)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23〕14號)和《甘肅省住建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fā)切實做好保交房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建房〔2024〕177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進我縣保障性住房工作,切實加快房地產去庫存進度,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guī)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23〕14號)和《甘肅省住建廳等四部門關于印發(fā)切實做好保交房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建房〔2024〕177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進我縣保障性住房工作,切實加快房地產去庫存進度,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圍
在寧縣工作或生活,需要在縣城租、購住房的家庭或年滿18周歲的個人。
二、房源選定
堅持“公正、公平、公開、自愿”的原則,以同地段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為上限,尊重保障人群意愿的前提下,優(yōu)先選擇價格最優(yōu)惠者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按照“一現(xiàn)、兩防、三合適”(一現(xiàn):現(xiàn)房;兩防:防范道德風險、新增政府隱形債務和地方國有企業(yè)經營風險;三合適:面積合適、價格合適、位置合適)計劃收購500套,分批次推進。
三、運營模式
堅持租售并舉、可租可售、租售互通,以國有公司為主體,多元參與,可進可出,動態(tài)管理。
(一)租售方式
1.國有公司單獨出資購買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按照25-30年的期限覆蓋同期銀行利率的方式核算保本出租。
2.國有公司主導,第三方企業(yè)以資金或資產投入的方式參與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為保障性住房,國有企業(yè)按照25-30年的期限覆蓋同期銀行利率的方式核算加微利出租,利潤用以支付第三方企業(yè)成本管理。
3.鼓勵實施共有產權,租購并存,申請人可根據自身籌資能力選擇單獨購買或與國有公司共同購買,共同購買時,明晰房屋產權占比。申請人出資購買的產權面積不承擔租金,下剩產權支付相應的租金,通過逐步購買產權,下調租金,直至擁有完全產權。
(二)退出方式
1.第三方企業(yè)在租賃期內申請退出的,結合實際運營時間進行核算,由國有企業(yè)負責退還資產或資金,對投入的資金按照略高于同期銀行利息予以回報收益。
2.申請人申請退出共有產權住房時,由國有公司按原購房價退還房款,同時對購房投入的資金按略高于同期銀行利息予以補償。
四、管理方式
(一)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因國家政策的調整,國有公司、三方企業(yè)、房產所有人會同房產服務中心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落實房屋管理措施。每個家庭只能擁有一套保障性住房,所有權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fā)生轉移后,應及時變更信息。
(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由承租人自行選擇合租或單租,租住期限按需約定,租金低于市場租賃價格,可按月、季、年繳納。
(三)租、購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自覺接受小區(qū)物業(yè)服務,按時繳納費用;在租住期內違反有關管理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行為的,解除合同收回住房。
五、享受政策
(一)申請保障性住房時,可享受《寧縣激活房地產投資和消費工作方案》中關于“住房補貼、上調商業(yè)及公積金貸款額度和下調商業(yè)及公積金貸款利率”。
(二)可享受《慶陽市靈活就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暫行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連續(xù)繳存6個月后,可按公積金賬戶余額的30倍申請貸款。
(三)參與承租租賃型保障性住房時,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
(四)登記保障性住房產權后,不影響申請人其它惠民政策。
(五)購買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規(guī)定辦理戶口遷入,享受義務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
編輯/趙俊陽